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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受伤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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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员工没有享有社会基本的养老保险,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单位该怎么依法赔偿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退休员工没有社会保障金受伤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认定伤害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退休人员受伤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赔偿的情况

  案情回顾

  张某某陈某某(1947年10月23日出生)自2011年12月15日起在某某公司金堂项目服务部工作。2012年2月2日20时许,陈某某在金堂县赵镇韩滩桥做清扫路面工作时,被一辆白色小时轿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白色小轿车驾驶员逃逸。

  在陈某某工作期间,未与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金劳人仲委不字(2012)第1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张某某的申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张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中,某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某某生前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从而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其辩称与陈某某达成协议,但未提供证据。因此张某某要求确认陈某某与某某公司是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确认陈某某生前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某某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到某某公司工作时,已经年满64周岁,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故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不能当然地据此反推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有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该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原审法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张某某主张因为陈某某提供劳务时被车辆撞伤致死的赔偿权利,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直接向肇事司机或某某公司主张。

  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

  1、本案中死者家属想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从而确认工伤认定,以获得更高的民事赔偿(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死亡赔偿金则仅仅是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但最终由于用人单位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没有成功。

  2、很多案件,由于各种现实情况在仲裁或一审时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只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是能赢得公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