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退休后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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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退休后行医的情况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强调的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内容。通过该解释上下文来看,第一项规定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不是规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实质,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能力水平达标,而不是强调形式,第三项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原因在于医师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而乡村医生却没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
因此,通过体系解释,只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取得注册并非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曾取得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其继续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不应作为打击的范围。
从立法本意来看,此种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在目前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缺医少药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人员更是缺乏,要找一名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医师很困难,未取得职业医生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与具有职业医生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人违反有关医政管理规定为人看病等同起来,都视为“非法行医”予以打击,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使许多医师受到刑罚处罚,而且会使本已不堪重负的医疗保健网运行更加困难。因此,从立法本意来看,此种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界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的情况
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上述情形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是各地法院在审理“”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的非法行医案时,基本上不采纳最高法院的观点。主要问题在于被告人一旦因超过注册地行医被刑拘、逮捕后,刑事诉讼程序往往很难逆转。到了审判阶段,只要行为人的行医资格存有瑕疵,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基本上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对于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基本认定为行政违法,尚未发现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认为,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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