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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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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避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环节存在的风险,提高法律事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推进企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电力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统一、完整、高效的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

  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

  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并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表》(附件一)、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拟定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定义执行。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若送审资料不全或由于合同经办部门自身不进行审核把关而存在重大缺陷的,法律审核人员可直接退回合同经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合同承办部门需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前述承办人员中途更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修订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应于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或报请批准前,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表》(附件二)及相关资料交给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配合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审核论证。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咨询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单位、部室中心、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经办部门”)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应根据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主管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法律事务咨询单》(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与内部员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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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附件四),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主管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五条

  确定起诉后2个工作日内,由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将案件材料提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律师负责诉讼文书起草,并由其确认。在确认诉讼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案件经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24小时内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XX案件的报告》(附件五),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主管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案件经办部门及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附件六),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相关单位、子公司或主管部门不提供资料或不配合工作的,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顾问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诉讼对策,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对上述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须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代理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委托代理意见,须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对于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全程参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程,并掌握案件的进展动态情况,以本单位、子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结案报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诉讼案件的业务经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七条

  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应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执业资格证。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得接受已经(或准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二)不得接受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委托的对公司及子公司有利害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应向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不得超过3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需明确免费服务内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明确具体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专项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顾问完成专项法律事务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表见附件七。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诉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 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签署。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500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 所属企业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且所涉及的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合同文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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