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诉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原因
纳税人的诉权难以充分实现
研讨会上,不少来自实务界的法官提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严重缺陷也导致了纳税人维权不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陈良刚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纳税人的诉讼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如果无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那就不仅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丧失了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预算报告
研讨会上,与会各界人士还探讨了湖南农民蒋石林起诉常宁市财政局违规购买豪华车一案。刘剑文认为,从纳税人应当享有知情权以及民主监督权而言,蒋石林的起诉无疑是正当的。道理其实十分简单,政府的“钱袋子”里装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花钱必须对纳税人负责,更何况政府是财政“管家”,你掌管着这个“钱袋子”就应该多负一份责任,不能因为你是“管家”就可以随便支使。而花钱必须先有预算然后才能执行,没有预算的开支即为违法,而违法的财政开支必然伤及纳税人利益。
权利的缺失使纳税成为非自愿性行为
在过去的全国纳税宣传月里,本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新闻中心所做的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显示,参加调查的近5000人中,感觉“亏”,感觉自己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的占83.4%;感觉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的占39.0%,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都缴了什么税、需要缴什么税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人士披露,近年开展的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中,每年查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涉税文件、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全国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中,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到2%,而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都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60%以上。
一方面是大多数纳税人对自己的权利几乎一无所知,另一方面是纳税人诉讼逐年下降,究竟是什么造成我国税收司法严重疲软?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畸形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我国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规文件。
现实中,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刘剑文说,权利的缺失使“光荣纳税”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行为,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种思想氛围的影响下,偷逃税款的人丝毫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明确纳税人相关权利
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却没几个人能说得出。5月20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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