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方式都有哪些
年终奖的发放一般企业都是有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的,那年终奖都有什么发放方式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方式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方式
第一、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第二、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如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
第三、红包: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
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年终奖的相关规定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发放与否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都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强制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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