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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不是一样

俏霞分享

  每个职工辛苦了一年以后都是想要拿到年终奖,但有的单位是发放年底双薪的,两者是不是一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不是一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否一样

  由于目前年终双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年终奖发放形式,许多人便简单地把“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同起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误读。

  虽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但两者界限却很明显:“年终双薪”是指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倍于平时数额的工资,从性质上讲属于工资,只是数额上是平时的两倍而已,这相当于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累下来放在年末集中发放。至于“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将其解释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奖金性质,是企业对员工全年工作的犒劳。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需按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对劳动者来讲,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明确规定的“年终双薪”可以使劳动者在未到年终而提前离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比例的年终双薪(譬如已工作10个月的,可要求发放5/6),而“年终奖”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规定发放。

  年终奖被拖欠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按时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作为工资的“年终奖”被拖欠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维权。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该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维权要及时。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年终奖”发生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最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否则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年终奖的维权案例

  常某于2014年2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12000元,2015年6月起其休产假4个月。公司未足额支付常某2015年度的年终奖。公司称其《员工手册》对年终奖的支付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个人表现,凡服务满一年的合同制员工,经年终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税前月标准工资的全额年终奖金。”《员工手册》同时规定,员工每休一个月产假递减1/12年终奖金,据此,常某2015年应发年终奖数额为8000元,公司不应再支付年终奖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休一个月产假递减1/12年终奖金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公司据此扣减常某的年终奖亦缺乏依据,故判决公司应支付常某年终奖差额4000元。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进行约定后,年终奖就成为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年终奖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要对年终奖进行扣减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依据此《员工手册》决定扣减常某的年终奖的做法应予以纠正。综上,年终奖作为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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