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才发放年终奖合不合理
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那企业3月份才发年终奖违不违法?合理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3月份才发放年终奖合不合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3月份发放年终奖是否合理
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形式:一类是劳动合同约定,二类是规章制度规定,三类是由企业老板决定的“红包”这三种不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既然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也是一种货币性收入,那么年终奖也自然算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年终奖不是法定的奖励模式,它是建立在企业收支盈利的基础上的,那么年终奖发放年后发放是否违法,看下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约定年终奖不发怎么办
劳动仲裁专家表示:“如果员工按照企业规定可以领到年终奖而没有拿到的,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年终奖仲裁。仲裁时间应从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日子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要修改公司福利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做出决定时应当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原规章制度中有对年终奖发放的有关规定,而企业要进行修改时,也必须经得员工协商同意。
专家表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而大部分企业都在每年春节前后发放年终奖和双薪,不少员工正因为顾忌年终奖,都把自己的跳槽时限设定在春节后,或企业发过年终奖之后。因此,每年的3月份是职场黄金月。”劳动部门职场专家提醒,“部分企业会克扣员工部分工资,留到春节后考核发放,但这部分收入不应作为年终奖考虑,因此如果有员工因为节前跳槽,而没有拿到这部分工资,应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对于那些将年终奖的发放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合同中的企业而言,一定要按照约定来发放,企业不能为防止员工跳槽而擅自拖延甚至不发年终奖。
年终双薪是不是年终奖
由于目前年终双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年终奖发放形式,许多人便简单地把“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同起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误读。
虽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但两者界限却很明显:“年终双薪”是指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倍于平时数额的工资,从性质上讲属于工资,只是数额上是平时的两倍而已,这相当于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累下来放在年末集中发放。至于“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将其解释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奖金性质,是企业对员工全年工作的犒劳。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需按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对劳动者来讲,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明确规定的“年终双薪”可以使劳动者在未到年终而提前离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比例的年终双薪(譬如已工作10个月的,可要求发放5/6),而“年终奖”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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