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企年终奖金发放时间和流程
国企的年终奖是什么时候发放的?国企员工关心今年公司的年终奖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发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国企年终奖金发放时间和流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国企年终奖金发放时间和流程
如果你公司年终奖金列入员工工资单上,则随工资一起按你公司规定时间入帐即可。如果年终奖的发放未计入工资单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发放当月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举例说明。
员工a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员工b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另发放每人年终奖5000元,则:
员工a.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1600-1000=6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000-600)/12=36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应纳税额=(5000-600)*5%-0=22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0+220=220元
员工b.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1600)*5%-0=20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000-0)/12=41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5000-0)*5%-0=25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20+250=270元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未列入工资单中的年终奖金,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工资
(该分录,也可与工资单费用一起合并处理)
3、专家意见
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发放年终奖做出强制规定。年终奖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根据约定俗成来发放。假如有些企业真的是在口头上、合同上具体列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和数额,最后又没有实现,这些企业最多就是违约,但不违法。但如果拖发应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违法的。
就如何发放年终奖,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
如何判断“是否做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2017国企年终奖金计税方法
据介绍,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1)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2)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级次级距发生改变,所以今年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额,与去年相比,所对应的税率会有所改变,尤其是适应第一级低档税率的工薪阶层,年终奖也将减税。比如,年终奖10000元,应纳税额=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减税675元。
年终考核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年初业绩计划要清楚。绩效明确,才可能兼顾公平。
第二、年度业绩结果要明确。
第三、奖罚要有章法,考虑多种奖励方式,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国企如何保住年终奖
三种违规情形劳动者可举报
在实践中,如遇到以下几种企业违法违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1.无故迟发或拒发
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员工跳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发放年终奖,这种情况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如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终奖金。
2.以“经营不善”为由少发
年终奖发放方式一旦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而不能以“单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发、少发、缓发。
3.以工作不满一年为由不发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发放年终奖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双方已明确约定“工作不满一年不发年终奖”,并已得到劳动者的认可,这种约定是合理的。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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