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制度
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 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新律师法全文
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公职律师的作用
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队伍,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力量。
(一)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队伍;
国家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由政府支付薪水,专职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
县级以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1)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2)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3)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二)公职律师成为政府法律顾问主体;
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制度框架。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就是要求国家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逐步配备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即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为主要成员,并适当吸收专家和社会律师参加。
(三)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主体作用。
1、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拥有相应执业权利;
公职律师专门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同时,公职律师具有相应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等。
2、公职律师在具体的法律顾问事项中发挥核心作用,并引导社会律师参与顾问工作;
公职律师了解政府工作,熟悉政府法律顾问事项,在法律顾问具体工作中必须首先收集查找出完整的资料,查明或搞清基本事实、目的意图,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见框架,然后有针对性的安排具有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社会律师协作办理,参与讨论、论证,公职律师听取、吸收社会律师的意见,或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最后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意见。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中,公职律师发挥出中心的、主要的核心作用,并引导社会律师参与顾问工作,吸纳社会律师和专家意见,社会律师主要发挥其辅助、攻坚的重要作用。
3、公职律师负责人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承担组织者职责,并保障顾问工作的必要条件。
公职律师负责人应当是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承担组织者职责,主要是: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开展法律服务;负责对重要涉法事务的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审查把关;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向政府领导报告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组织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当然,顾问工作的必要条件、所需经费,也要予以保障。
看过“公职律师制度”的人还看了:
4.公安公职律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