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论文(2)
律师还应当看到,律师代理专利中说,商标注册从事谈判和签约等活动,可以使当事人准确地了解法律用语及相关知识,尤其是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地签订合同,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纷争,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这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十分有利,而不必要的诉讼的减少,也减轻和缓解了法官的负担。
保障程序的公正,必须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法官依据程序法办案中的作用。从狭义上理解的监督,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等)对法院的监督,这些机构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其监督行为乃是合法行使权力的表现。律师本身并不是监督机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有权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但我们认为,监督还有另一层含义,即从广义上来理解,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行政工作人员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熟知法律,对法官的执法活动理应监督,这不仅是由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的,而且是由律师具有比一般民众所不具有的监督执法活动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应有的监督执法活动的职责所决定的。
律师的监督集中表现在律师依法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早在二十世纪初,中国开始酝酿产生律师制度时,许多有识之士便看到中国几千年没有律师制度,致使官吏享有莫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奸吏任意取舍,出入人罪,刑讯逼供、搬权弄法,弊端丛生。一般老百姓因不懂法律而只能任由其宰割。因此律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防止法官擅专,监督裁判公正[4].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对法官的裁量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以刑事辩护为例,检、辩、审构成相互制衡和互动的结构,检查官提起公诉,要努力收集并提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尽量提出对被告有利的情节和证据,而法官居中听取双方的不同意见,达到兼听则明、辩明真相、不枉不纵。同时,律师参与诉讼,也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违反法定的程序办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监督法官出入人罪,贪脏枉法。正是因为律师具有上述作用,因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或辩护,以保证裁判公正。如德国法规定地方法院以上的民事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至于刑事案件,联邦法院、高等法院第一审案件,或陪审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也必须选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8、289条规定: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非经律师到庭,不得开庭。这种规定是不无道理的。
总之,律师制度是实现裁判公正、司法正义的有利手段,他们和法官一样都担负着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律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其与法院审判行为的宗旨和目的是一样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在法治社会,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局限在诉讼活动中,相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到律师的身影。只要法律能够作用到的角落,都必然会有律师的作用的舞台。律师因其熟知法律,具有娴熟的法律技巧,因此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人才。以美国为例,迄今为止,美国历届总统大多数出身律师,而国会议员中有60%以上出身律师。至于行政管理者如部长、洲长等,许多人都是律师出身,而法官则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均要从律师中选拔。律师在宣传法治、推动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法律学毕竟是一门复杂的学问,一般公民并不熟悉法律,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仅解决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而且也广泛地传播了法律知识和观念,也增强了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从而为法治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因为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其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律师制度是怎样的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出现过许多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或“刀笔先生”。虽然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但他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为佛家用词,指的是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译自英文lawyer,其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清末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并由国家授予律师资格,准予开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第二,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第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它们都不是自古就有的,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之处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已有6000余年,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律师的出现仅有2000余年的历史。律师制度产生以后,不断发展,已成为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主与法制,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国的律师制度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我国的律师制度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律师制度确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纪律以及法律责任。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律师制度的规定,就能够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律师队伍,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准则,从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规范和调整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既有律师法,又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因此,对我国的律师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仅仅是一部单独的律师法。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管理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建立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确保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由刚开始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到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律师行政管理
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其中,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律师工作实行间接管理。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律师公证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公证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公证管理科。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对律师进行执业注册;
2.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的变更或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3.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4.接受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5.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制定各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改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
9.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律师行业管理
在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按照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根据1999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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