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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禁牧立法草案

俏霞分享

  赤峰市有条例规定了禁止禁牧区休牧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赤峰禁牧立法草案,希望大家喜欢!

  赤峰禁牧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休牧,是指为保护植被,禁止放牧的措施,一年内季节性禁止放牧为休牧,一年以上禁止放牧为禁牧;草畜平衡是指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饲草量与牲畜所需量达到动态平衡,以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措施。

  第四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对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划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范围。

  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和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

  农区实施全年全境禁牧,牧区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实施禁牧;

  公益林地、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等林地实施禁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实施禁牧。

  对禁牧休牧范围、期限应当进行公告,并设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标志。

  第九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牧区休牧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

  (三)擅自放养外来牲畜;

  (四)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五)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护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和通讯设备,统一服装和标识。

  第十二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草原、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林地负有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地区生态奖补资金的发放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相挂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农区、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生态项目,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坡耕地还林还草,鼓励和支持种植苜蓿等饲草和青贮饲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

  第十九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在禁牧休牧或草畜平衡区域内放牧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依权限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按超载牲畜处以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在禁牧休牧区域内擅自放养外来牲畜的,处以每个羊单位200元的罚款,清出牧场。对招揽外场超载放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超载牲畜,处以每个羊单位200元的罚款,清出牧场。

  (四)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湿地保护区及其他公益林等禁牧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四)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公共围封设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管理机构依权限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3倍的罚款。

  盗窃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休牧区放牧和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执法人员可以暂扣违规放牧的牲畜。当事人接受处罚的,返还扣押牲畜;当事人7日内未接受处罚的,公开拍卖扣押的牲畜。

  牲畜暂扣期间,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拍卖款抵扣罚款,余款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暴力抗法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能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实不力,对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问责。

  第二十六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赤峰禁牧立法草案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通过坚持不懈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在新形势下,生态建设和保护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牧区牧民生产方式单一,受传统散撒放牧经营习惯影响,养殖户普遍对禁牧休牧存在消极抵触心理,给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受前些年牛羊肉价格持续上涨影响,农牧民盲目扩大牛羊养殖规模,部分地区还出现外来牲畜放牧情况,致使超载过牧现象加剧,草场不同程度出现退化、沙化情况。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到林业项目区、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放牧现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三是违法处罚和经济收益差距较大,处罚的震慑和遏制效果不明显,部分地区甚至出现白天公开放牧、边罚边牧的情况。四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工作条件差,禁牧休牧区域难以得到有效管控。五是一些旗县区制定的禁牧休牧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无法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六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禁牧休牧的责任主体,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给责任落实和实际管理带来一定困难。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尽快解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年初将《条例》确定为立法项目后,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分管副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立法起草小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农牧业局、林业局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立法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立法工作部署会,对《条例(草案)》起草提出了明确要求。

  立法起草小组根据会议安排,前期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先后深入克旗、右旗、阿旗、宁城县、喀旗等地牧区林区进行走访座谈,广泛了解基层干部群众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立法起草小组还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保护区和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等地考察,学习了他们在草原、湿地、森林保护管理等方面经验,并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借鉴。

  《条例(草案)》完成初稿后,立法领导小组两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小组还两次发函征求了旗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和旗县区提出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后,于8月10日提交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后,目前已是第十三稿,今天提交市人大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五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设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解释了何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明确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禁牧休牧和草蓄平衡工作的具体职权。

  第二章管理与保护,共设八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区域范围、禁止行为,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个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共设四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和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设八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的责任,并对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共设一条。主要规定了条例实施的起始时间。

  五、《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护责任主体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苏木乡镇一级政府执法权,均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管理。但通过调研发现,苏木乡镇政府是草原森林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责无权,开展工作非常被动,而旗县区工作部门力量又非常薄弱,实际管理效果不尽理想。为便于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条例(草案)》在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权,实现了责、权一致。为此,第六条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规定:“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具体工作措施

  “堵”和“疏”是有效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两个方面,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对生态建设和保护意义重大。为此,在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通过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范围,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管护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禁”的住;另一方面,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实施舍饲圈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补贴,解决好农牧民群众在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中出现的养殖成本提高和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地区生态奖补资金的发放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相挂钩”。由于“疏”的政策性规定,无法具体写入草案中,待《条例》颁布实施后,由市和旗县区政府另行制订配套政策。

  (三)关于处罚项目和标准

  为有效开展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处罚项目,统一了处罚标准。为防止有选择的进行偷牧、夜牧,造成局部严重破坏,对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确定了每个羊单位30元的处罚标准;对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对超载牲畜处以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对跨牧场或招揽外场进入本地草原放牧加速本地区草原退化的,加大处罚额度,按超载放牧最高标准的2倍,处每个羊单位200元的罚款,并设定了对招揽外场人员的处罚;对遭到破坏又很难恢复的自然保护区、林业新建工程项目区处罚标准高于草原和其他林地,设定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对湿地保护区及其他公益林等林地,处罚标准与禁牧区休牧期和超载放牧处罚标准一致,处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鉴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的特殊性,为确保执法及时有效,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休牧区域内放牧和草畜平衡区域超载放牧的,执法人员可以暂扣违规放牧的牲畜;当事人接受处罚的,返还扣押牲畜;当事人7日内未接受处罚的,公开拍卖扣押的牲畜;牲畜暂扣期间,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拍卖款抵扣罚款,余款返还当事人 ”。

  上述处罚项目和处罚标准,均是对以往规定的突破,也是《条例(草案)》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