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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俏霞分享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立法的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本来可以列为立法的法治原则之中,作为法治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中的一个方面的原则,或一个具体原则。各国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也就是从一个重要侧面遵循法治原则。强调立法的法治原则,首先需要强调的,就是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特别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正因此,在阐述立法基本原则时,没有专门阐明立法的宪法原则,而是在阐明法治原则时,包含宪法原则。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不能不坚守宪法,不能不遵循宪法原则。立法法草案第三条本来也是将立法的宪法原则作为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的:“立法应当根据宪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2000年3月所通过的立法法正式文本,并没有明确确立立法的法治原则,而是将立法的法治原则分解开来,首先确立了作为法治原则组成部分的宪法基本原则。

  然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中,并没有明确包含这些内容。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按照这条基本路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在现时期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权威人士的解释,也就是应当以执政党的这条基本路线指导立法。这条基本路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国情的反映和结论,因而为宪法所充分肯定,应当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这条基本路线,从而使其成为基本的国策。立法以这样的宪法基本原则为原则,就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成为世界上非常具有本国特色的一种宪法原则。这样的特色,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具有差异性的一个表现。不过,如果立法法在确立中国立法的宪法基本原则时,能够既体现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当会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完美得多。就是说,在这方面,中国立法法尚待改进和完善,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尚待进一步完备。

  中国立法法以其深具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一点已如上述。那么遵循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内容的宪法基本原则,意味着什么呢?遵循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0多年来,立法实践已经充分注意这一点,制定了相当数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亦已大体形成。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立法应当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项事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因而立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当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立法,而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和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各项事业的指针,也是立法的指针,在现时期特别是要注重以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立法。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这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产生大量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立法调整,由此推动立法获得很大进展。另一方面,立法也应当积极确认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使改革开放能够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立法的简介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中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四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两者之间的解释,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北大教科书解释: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