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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主要宗旨

俏霞分享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主要宗旨,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主要宗旨

  制定《安全生产法》,保障生产安全,不仅是为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坚持《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视、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组织、公民也应当把安全生产当成人人关心的一件大事,关注安全,关爱生命,齐抓共管,协助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职责、措施、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其很多、很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力,同时也明确了很多、很严格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有权必须负责、权责一致和权责追究的原则,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依法监督、依法处罚的要求。要完成繁重而庄严的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一言一行都要合法,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依法行政。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位置、有机构、有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都要依靠厂长经理逐项组织落实。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不能忘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动摇,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不能有丝毫的侥幸敷衍,不能有丝毫的厌战情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岗位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安全生产的“软件”建设。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大量的从业人员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要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针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的现状,《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目的在于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技能,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地进行生产经营作业,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安全生产。只有重视、促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制裁违法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前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许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得到惩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其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是非常严厉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绳之以法,促进安全生产稳步好转。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