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的利与弊及其风险
很多地方用工荒催生了劳务派遣制度,很多劳务派遣工认为劳务派遣制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其他人认为这是很好的用工制度,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的内容。
劳务派遣的利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
3.劳动者的利: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
劳务派遣弊
1.用工单位的弊: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
3.劳动者的弊: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
劳务派遣风险
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
“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另一方面,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这些接受派遣员工的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管理、指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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