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劳动关系>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以与派遣公司合同期满退回劳动者合法吗

丹凤分享

  管理劳务派遣工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公司合同期满后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工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工合法吗的内容。

  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工情况分析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并不统一,因此经常出现派遣期限长于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的情形,派遣协议到期后若一方不同意续签,派遣员工只能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用工单位在用工时应注意避免劳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超过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避免造成后续用工的被动及风险。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