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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举报的受理范围

丹凤分享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日益增多。网络犯罪举报的受理范围有哪些,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网络犯罪举报的受理范围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网络犯罪举报的受理范围

  本网站受理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