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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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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一

  一、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约监督员作为法院加强监督、搭建群众沟通桥梁的制度创举,既展现了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态度,又承载着了解和回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司法需求的重任。

  (一)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主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既包括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监督,还包括直接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为了落实和强化社会监督,法院主动建立起特约监督员制度,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增强普通群众监督法院的影响力,有效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二)特约监督员制度是促进法院工作完善的有效途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基点。在新形势下,法院要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必须掌握民众的要求,听取民众的意见。法院特约监督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畅通多元化民意表达机制的有益尝试,通过选聘具有代表性的特约监督员,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民众的司法需求以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形式表达出来,促使法院进一步完善自身工作,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核心的司法需求。

  (三)特约监督员制度是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面对转型时期矛盾凸显的社会现实,人民法院引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普通民众组成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多方面的监督,并通过特约监督员向普通民众传导,将有助于缓解矛盾冲突,减少误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成为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二、特约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特约监督员通过不同的监督方式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并以监督员的身份对法院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也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思路和改进方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然而,特约监督员制度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制度性问题。

  (一)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外部属性有所欠缺人民法院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法院的外部监督。然而,从当前人民法院普遍采取的制度内容来看,特约监督员制度外部属性不足。一方面,特约监督员制度主要来源于法院的自我完善,法院既是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发起者,又是被监督者,特约监督员履职更多地表现为协助法院的管理者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特约监督员由法院聘任,作为监督者的监督员,对被监督者——法院的依附性,难以保障特约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超然的位置。

  (二)特约监督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手段监督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监督者充分的监督能力,在现有制度下,特约监督员面临着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手段与途径有限。特约监督员不具有调查权,在当前违法的形式更加多样、隐蔽的情况下,作为普通民众的特约监督员很难获得全面、客观的监督信息。其次,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刚性”不足。由于特约监督员制度并非法定监督形式,其监督意见对法院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然大多实施这一制度的法院都规定了针对监督意见的答复义务,但意见是否被接受最终取决于法院自身,监督员对此缺乏有效制约。

  (三)与其他监督方式未形成科学的制度协调当前,权力的监督方式日趋多元化,不同的监督方式只有相互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特约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权监督方式,与既有监督方式的协调上尚有完善空间。首先是特约监督员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协调欠缺。法院的很多特约监督员身份与代表或委员身份重合,容易导致监督性质的模糊和监督措施的混乱。其次是特约监督员监督与信访、投诉监督的协调欠缺。从实践来看,特约监督员提供的监督信息大多没有超越法院通过信访、投诉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且对于后者获得的信息,法院同样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给予答复,导致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功能有所消解。三、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围绕特约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需要对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完善:

  (一)优化特约监督员选任方式法院特约监督员选任方式的优化是解决特约监督员制度外部属性不足的首要措施。具体来说,

  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目前,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人选主要是靠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产生的,这种方式将选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为更好地体现特约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选任中应向更大范围扩展,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

  二是探索人大主导等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为消除“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特约监督员的选任可由同级人大会或法院外的其他机构来主导,提高特约监督员的独立性。

  (二)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充分的信息掌握是有效开展监督的前提。对于当前法院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促使特约监督员更好地掌握法院工作信息,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

  二是强化法院对特约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配合。法院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员在公民权利范围内的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渠道和程序,为特约监督员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三是加强人大等有权机关对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对于特约监督员无法自行调查的线索,应允许其向人大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由其依照职权开展进一步调查和监督,为特约监督员提供坚强的后盾。

  (三)强化监督结果的制约力度特约监督员对法院制约力量的薄弱已经成为其功能发挥的主要阻碍之一,也使得特约监督员制度在效果上与信访、投诉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缺乏明显优势,提升特约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效力是特约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然而,基于法律保留原则,未经法律授权的特约监督员并没有直接要求法院作出决定的权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程序建议权上考虑,即继续延续既有的批评、建议和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但在监督员对答复不满意或法院拒绝答复时,视情况向相应的人大会提出处理建议,由人大依法予以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员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四)提高特约监督员自身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仅有完善的制度而缺乏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所谓的监督只会徒有虚名。在特约监督员制度中,除了选择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监督意愿的群众担任监督员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群众特别是特约监督员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促使其充分了解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和法律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形成自觉的监督意识。同时,特约监督员履职能力的提高也是增强制度效果的必备因素。由于特约监督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能力较为薄弱,为此,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应根据各自职权,分工配合,开展法制宣传,对特约监督员的政治素养、履职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二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剖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非常广阔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因为包含的角度和内容非常丰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确立上从任何一个角度出发都可以解释,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判断存在一定的难度,解释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能给予最好的定义。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企业创造经济收益最大化是为了存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方向越来越明确,企业除了创造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外,还要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对社会中的个人、环境、生物、气候等负责,进行污染制约是最重要的目标,从而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以点到面”的做到每一个细节,从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管理方式上进行优化制约,保护企业的各项发展,优化企业受益,让企业的各项行为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感觉是利用一个综合型的解释为主,展开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社会责任指的是利用各种法律制度和内容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让社会中的各项权益得到保护,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长远发展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企业的道德培养,培养企业正确的价值观,让企业的法律内容与各项机制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也让企业保护社会利益,让社会责任得到认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涉及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多个领域,不能简单地定位为法律概念。

  2.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是一种称为责任的企业义务,责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狭义的责任则指违反某种义务(政治的、道德的、或者法律的)所应该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往往与谴责、惩罚联系在一起,因而是不利后果。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所谓的“责任”是一个涵盖很广的概念,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种义务,通过企业的各项保护行为与各项行动,对企业文化和社会价值进行保护,做到企业发展的真实定位,保护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以及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被称为责任的企业社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不仅仅包括法律义务,而且还包括道德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过程中,应该结合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特点,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否则将会造成法律术语的混乱。

  3.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价值,表现在企业发展的各项管理能力与范围中,企业接触的行业非常广泛,有一些企业以生产为主,有一些企业以加工为主,有一些企业以文化服务为主,所提供的产品不一样,经营模式不一样,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也有不同。企业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利益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企业在整个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关系都有一定联系,而且具有一定社会价值。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价值,需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循环的角度,进行社会责任的承担,例如从政府、企业员工、消费者、环境等影响。企业的自身盈利关系与自身的经济理由处理,需要考虑社会价值,社会循环的每一个环节的影响,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社会发展、环境发展、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去考虑理由,寻找合适的方向解决好社会与企业存在的共同理由,兼顾消费者、政府、环境、气候、资源等多个理由,要求企业在维护企业和股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存在理由及分析

  1.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的研究内容与理论观点来看,企业责任是以股东的价值为主要考虑,保护企业中股东的真正权益,实现股东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责任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是让企业在社会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引导社会风气或社会发展方向,以道德发展、精神教育、民族文化为主要方向展开行动。企业的发展目标是创造经济价值,企业的动机完全在金钱与利益方面,其实质就是操作买卖关系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收益,积累财富。

  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根据企业在社会中所能创造的社会价值来进行定位,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社会中所能发挥的正能量的记录,根据企业在社会中所引导的一种有益的文化和正向的能量,让社会中的风气和氛围变得更和谐,让每一个人更具有积极性和动力。

  2.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对政府的责任的区分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也拥有一些区别,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认识中,具体的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属于社会责任,但是并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对政府的责任是维护国家尊严,保护国家形象,依法纳税,缴纳各项国家费用,不做非法交易,不做出违法乱纪的各项活动与行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中也包括这个部分,对政府负责的部分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范畴,但是事实上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企业在依法接受政府的各项调查与监督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调查与监督,保护企业利益的前提是维护国家利益。依法履行政府义务或者承担对政府所负的责任,并不同时有助于提高社会利益,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国家或政府的利益是与社会效益相冲突的。因此,不应该将企业对政府的责任理解为企业社会责任。也不能认为企业照章纳税就是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业与法律的关系也将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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