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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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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认同”是文化学领域一个重要而被广泛运用的概念。“法律文化”则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规范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合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主体、标的(指货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货物的数量、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不得在合同货物一栏写“详见报价单”等字样。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咨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验明公司营业执照,了解其公司基本情况,审查对方经办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与合同一起交营运部审查。

  5、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6、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营运部。公司营运部应在时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理,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清楚,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7、合同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对方对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有新的不同要求,必须书面向我方提出,并经我方同意。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凭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相关凭证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8、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须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9、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因对方未按时支付货款而违约的,我方一般不提出货物所有权的要求,除非对方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应予及时修理。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10、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1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书、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送货清单、财务核对单、银行进帐单、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及快递单原件、传真、电话记录、索赔报告、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交总部专人保管。

  12、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证据材料管理规定

  以下证据材料原件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收集齐全上交分部财监员,定期交总部财监部专人保管。如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处理。

  1.合同书原件。交总部保管的合同书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为减少难收款,尽量不与个人签订合同,避免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在项目部有对方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栏直接写上对方公司名字,同时保留对方公司授权文件与合同原件一起交公司总部保管。

  2.送货清单原件。交总部保管的送货清单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且所送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数量、价格完全一致。送货清单必须写明收货人单位全称、收货人的姓名以及收货人与收货单位的关系。送货清单原件应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一栏应由对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填写。

  3.财务核对单原件。货款未按期及时收回的,应与对方及时对帐,并将财务核对单原件及时寄回总部专人保管。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写明欠款金额、客户保证按期付款的内容,并注明财务核对单填写日期。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4.客户每一次付款的银行进帐单等付款凭证原件。

  5.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和快递单原件。快递单原件在投递前应在快递单内件说明一栏中注明催款对象名称全称、欠款金额、催款函或律师函字样,如“张三公司欠款1000元催款函”,并保留快递单原件和催款函、律师函原件。

  6.发票复印件。合同中一般不对发票作出约定。如开出发票交给对方,对方并未支付货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未付款证明。

  第五条 诉讼管理工作

  1.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财监部和法务部,重大问题上报总经理。

  (二) 业务部门协助法务部了解案情,由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重大问题由财监部和法务部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诉讼。

  (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务部工作。

  2、诉讼过程:

  (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要协助法务部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

  (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和法务部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人,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

  (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务部。

  (四) 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五)二审阶段:对确需要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务部作出法律意见,上诉案件应上报总经理决定。

  3、案件执行:

  (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对方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并协助法务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立案费用预交手续。

  (二) 执行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应按诉讼中调解和庭外和解的规定办理。

  (三)案件归档:法务部对于执结和依法终结的案件,整理好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应及时将执行财物办理各类手续。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开始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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