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五一劳动节加班的加班费规定
大家都知道五一是我国的劳动节,同时也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在这一天是要放假的,但是也避免不了有的人是需要加班的,那么五一劳动节加班的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五一劳动节加班的加班费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五一劳动节的加班费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一劳动节加班费的认定
[案情]:2006年3月3日,原告李xx应聘到被告灵川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在灵川县xx任保安。2008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实行早、中、晚班轮班制,每天一个班次,月基本工资为700元。期间,被告逐月支付原告2008年加班费共742元、2009年加班费共796元,共计1538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额支付加班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2008年、2009年的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多劳多得,且被告已按月付清加班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日工资为32.18元(700元÷21.75天),原告在工作期间于周末双休日工作但未安排补休的,应按此标准的200%给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是否补休,都按此标准的300%给付加班费。在本案被告显然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应当补足应付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工作期间,原告的工资项目中已包括加班费这一项,说明对于被告按月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原告并无异议,对加班费数额亦认可,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全额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保安是特殊工种,实行轮班制,按工作班次领取相应劳动报酬,依法亦应保护其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对于在双休日工作、但未安排补休的,应给付相当于日工资200%的加班费;安排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是否补休, 均应给付相当于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符合劳部[1994]503号文规定的条件,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自治区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它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城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由于本案被告未就其已报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举证,应此原告的日工资只能按照月工资除以应计薪天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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