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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的加班费是如何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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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那么,关于上海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上海的加班费是如何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的加班费是如何算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除了按以上原则计算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公式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加班天数。

  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基数

  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

  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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