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规定
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所以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那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规定
1、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还是先来梳理一下该问题涉及到的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有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带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综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就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因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保存该期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因此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向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仍保存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加班工资支付记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而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保存两年前的工资支付记录,是对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的考虑,如果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存两年前的工资支付记录,并要求用人单位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不符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用人单位保存的工资支付记录应有新的要求,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笔者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更有利于确定工资总额中的加班工资数额,查清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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