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加班费计算方法都有哪些
在现在的这个高速发展时代,上班族的工作是更加的繁重了,因此加班的情况是很普遍的,那加班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长沙的加班费是有多少?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长沙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长沙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费能否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由以上可见,用人单位若将加班费并入工资,以达到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系属于违法操作。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如某员工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到2008年6月1日离职,半年后即到2008年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单位给予这段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考虑的是:第一、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对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法》规定为60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1年时间。如是在2008年6月1日离职的,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该法是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显然如旧法与新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新法为准,同时,争议发生的时间(离职时就是争议发生之日)在新法实施之后,如继续深究下去,如该员工在2008年4月30日离职的,在2008年6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应该是《劳动法》,因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新法实施前,而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仲裁时效。但是在新法实施后提出仲裁,仲裁程序应按照新法执行。在“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是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二、既然我们已经确定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该一年的起算应从哪里开始算。是否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对,应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涉及到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仲裁时效,可以设想如是有十年的工作期间,十年后再要求支付,仲裁时效也不超过,那么如解除时间能够确定,是2008年6月1日,就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到2008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
用人单位第三个要记住的是仲裁时效是一年的规定,从解除或是终止开始计算一年时间,原来存续工作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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