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加班费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依法获得规定数额的加班费,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那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没加班费能否有经济补偿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没加班费能否有经济补偿
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工资出勤工作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当补足差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加班费如何算,初一可拿四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班费怎么算,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未支付加班费仲裁案例
委托人于2006年3月24日到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总务部司机工作。委托人在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4个小时,周六、周日加班8个小时,节假日也不安排休息,而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未依法足额支付委托人加班费,也未给委托人安排带薪年休假。后委托人无奈辞职。
承办过程:
委托人在与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向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高温费等各项补偿。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的向委托人解了整个案件情况,收集所需的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便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委托人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那么加班费的主张便可以得到支持。
承办结果:
仲裁裁决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加班费49796.39元,经济补偿金29389.75元,带薪年休假4157.7元,高温费320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普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是单位要么不足够支付加班费要不根本不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职工就希望能把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或者根本没有支付的加班费部分给要过来,往往是与单位协商不成,无奈申请仲裁,但是加班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能难被支持的,本案中本人重点让委托人收集在工作期间单位发放工资时给的工资条,用基本证据着手,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该案件中本人的思路得到了证实,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
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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