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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有什么计算方法

俏霞分享

  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理所应该是有相应加班费的,那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呢?有什么计算方法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加班费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计算基数而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段的不同,最后所计算出来的加班费的具体数额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平时加班的话,加班费是15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那么加班费就是300%。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规定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不同情况下加班费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时加班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150%)

  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00%)

  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倍工资,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倍工资,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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