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是怎么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的人是分不清值班和加班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值班费和加班费是不一样的,那分别是怎么计算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的计算
一、加班费怎么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值班费怎么计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关于值班费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1、值班与加班的概念不同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加班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各方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然而,值班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也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企业制度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八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仍然能休息的工作,比如看门、巡视、接听电话等。
2、两者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相应责任,但值班是因为有某些特殊的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的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3、两者的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时间没有法定的时间长短限制,可以根据企业的内部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来确定。然而,加班时间的长短则必须遵循《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上,值班与加班并非同一概念。区别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巡视厂区、处理应急事务等非生产性工作,理应属于值班,而不是加班。
自愿加班的没有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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