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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算不算进工资总额2017年

俏霞分享

  每个职工都知道,我国劳动法是规定着加班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那2017年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加班费算进工资总额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加班费算不算进工资总额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加班费能否算进工资总额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计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具体而言,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如下七个项目: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_=f=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1=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和运动员体育津贴。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缺点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工资报酬的依据,不能完全将工资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下,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即用间接劳动时同来计算,因此它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的优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更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缺点是容易因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甚至影响安全生产。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奖金按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来支付,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奖金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付。②质量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③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④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2017年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2017年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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