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累积到年底发规定可不可以
加班费一般是随着发工资的时间支付的,但有的单位是累积到年底再发放合理吗?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累积到年底发规定可不可以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能否累积到年底发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你们单位规定加班30天以上才能给加班费或者周六周日不加班扣钱的做法,都是在变相强迫你们加班,这些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二、《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三条规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回答你的是你们公司规定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的数目要超过30天以上的天数才给加班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按照你们加班的实际天数按照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执行。
第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你们单位如果生产任务重,需要员工加班,要征得员工同意才可以,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是不能强迫的,是可以不加班的,同时单位是不能扣除你们工资的。而你们单位强迫你们加班,是违法的。扣你们工资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你们权益的行为,你们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监查举报的方式维护权益,要求单位改正做法。
不给加班费怎么维权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吕科长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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