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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发生纠纷的仲裁案例

俏霞分享

  加班费是有法律规定的,因此单位要是安排职工加班的不支付加班费,就会发生纠纷案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发生纠纷的仲裁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纠纷的仲裁案例

  a公司员工王某、谢某超于2008年进入a公司就职,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00元。2009年、2010年,a公司与王某、谢某超续签《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分别是800元、1050。2012年8月,王某、谢某超分别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自愿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谢某超认为自己在a公司处就职期间长期加班,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4年来的加班费。加班费主张的方式为:按照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每周正常工作日加班3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按照2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王某、谢某超所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任何证据。a公司认为两位员工所主张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错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金额确认,并且公司并未如两位员工所述安排其加班。

  仲裁驳回其全部申请之后,王某、谢某超(以下简称: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为:谢某超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223208.16元,王某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23213.55元。

  审理结果:

  两原告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4张工资条拼接的工资发放记录,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有a公司的加班费发放及当月实发工资数额。

  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将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表》及《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交两原告质证。王某、谢某超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仲裁庭归纳主要争议焦点为: 1、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系自愿解除还是如原告所称被迫? 3、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即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 4、本案加班工资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法院责令a公司3日内提交以下证据:

  1、考勤表、2、工资表、3、公司对销售部门人员有定额任务的相关制度、定额、4、公司对员工有轮休调整的相关制度、5、要求如果下次开庭,有一名熟悉公司管理情况的公司员工出庭。以上证据,第一项涉及证据证人倒置的风险(律师在庭上又再次抗辩需要原告证明基本加班事实存在,但法官的采纳度不高,因为我们不提交直接导致她无法查清事实)、2——5项是希望我们提交的内容,法官在庭上询问了原告想干问题,律师回答没有强制加班的制度、员工不加班也没有对应处罚后果、有安排调休等,但需要公司的证据。若公司提交证据,则法院通知再次开庭,若不提交则法院就直接判决。

  最终结果为: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各支付两位员工5000元的调解意见。

  主张加班费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不给加班费怎么维权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吕科长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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