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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要怎么确定

俏霞分享

  职工要是想要准确的计算出加班费是需要确定计算基数的,加班费的基数关系着职工最后能获得多少加班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要怎么确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在我国,加班中的一种是平时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不管在哪个时间段加班都是要支付相应加班费的,也就是大家说的加班工资。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职工能否拒绝安排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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