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的加班费有什么计算方法
季节工是指按照季节性生产的特点而使用的一种临时工,那临时工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呢?临时工有加班费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季节工的加班费有什么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季节工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当然,不论是按照那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计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该标准,则应按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支付加班费。
不同情况的加班费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领不到加班费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庆长假刚结束,究竟能不能领到加班费、能领多少,还不可简单地下定论。
(二)黄金周对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对另一部分人则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还有一些特殊行业,一年到头都必须有人值班,如银行、环卫、新闻、供水供电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更适宜的。
(三)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四)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节前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劳动者通常称其为“过节费”,但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劳动监察介入时,用人单位则解释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对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细。
领不到加班费怎样维权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复杂的事。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果申请仲裁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不超过本地的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那么可以在“仲裁”这一程序中终局,并且在45天内裁决完毕,不会像前些年那样会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正在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力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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