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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怎么算

俏霞分享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那海南的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加班费是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海南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怎么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海南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也就是一般没有双休日加班需支付工资200%的情况。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批准,如上所述。其次,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且在单位时间内总工时不能超过法定的总工时。也就是说,一般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只能依据总工时来要求。

  例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16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时上下班,也没有办法按照上下班时间计算出勤,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统计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

  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工作即发加班费的,无需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见法定节假日中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凡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现在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要求很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本锁定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上述要求来看,公司内部全员实性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的公司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实性不定时工作制的话,那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必须如实补发加班费。

  1994年至今,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所以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其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同时,为了遏制经济领域内大量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增加了对不定时工作制工资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案例

  案情介绍

  日前,劳动者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某货运公司依法支付其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工作日、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李某在该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而该货运公司针对驾驶员等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告知了员工。从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看,李某的工资构成项目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出车奖、全勤奖、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高温费(仅限高温季节)等。据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张某介绍,因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政策规定无须支付平时工作日以及周末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只需要支付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该公司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再安排一天调休。而李某认为,若其法定休假日加班,该公司不能安排调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经办监察员根据《劳动法》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宣传解释,要求其按照规定向投诉人李某补发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那么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即不存在平时工作日以及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谈不上平时工作日、周末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了。

  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同时,由于法定休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劳动者的意义也不同于普通工作日或者休息日,因此法律政策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像在休息日工作那样安排补休作为加班补偿方式之一;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调休进行补偿,而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基于上述分析,在本案中,该货运公司支付李某法定休假日2倍的加班工资、同时安排调休1天的行为,是不符合政策原意的,该公司应当补足李某剩余1倍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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