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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休日加班费计算方法有哪些

俏霞分享

  职工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八个小时,超出之外就算加班的,但是自愿加班的是没有加班费的,那2017年双休日的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双休日加班费计算方法有哪些aa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双休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周日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 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 正常情况下, 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 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 而不能认为另外100% 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 因此只支付 100% 的加班工资。

  怎样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单位违法安排加班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承担的实体义务:

  1.加班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1条】;

  2.必须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b.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a.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存在不合理性;

  b.应以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费。

  2.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不足加班费的差额。

  3.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

  a.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b.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不应按上面方式计算加班费。

  c.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类似工资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

  a.如补贴/奖金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补贴/奖金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

  b.如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5.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之外补贴/津贴/奖金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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