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一审的案例是怎么样
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那有什么加班费的一审案例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加班费一审的案例是怎么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加班费一审的案例
申请人孙x,被申请人重庆xxxxx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酒店”)。
2007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孙x的月总上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孙x以酒店变相迫使孙超强度工作为由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2年7月15日终止。月均工资为2557.16元。孙x请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5342.96元。酒店辩称:孙x所在的岗位已经劳动部门核准为非标准工作制度,且酒店也按按此制度执行,孙x的工作没有超时。酒店没安排孙x延时工作,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孙x突然离职还给酒店造成了损失,酒店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孙x工作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酒店未支付加班工资。故,孙x以酒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加班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加班且不予补休,也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委对孙x请求的经济补偿予以支持。但是,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未将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纳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酒店未提交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证据。
加班工资应计入孙x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其月均工资应为:2599元。经济补偿金应为12995元。
一审法院判决((2013)中区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酒店向孙xx支付经济补偿金12995元。
关于加班费劳动仲裁的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被告:有限公司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4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以及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12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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