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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规定可不可以证明加班费

俏霞分享

  如果我们从事的公司或者行业出现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就可以举证,那举证需要哪些证据呢?工资条能不能证明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工资条规定可不可以证明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工资条是否可以证明加班费

  一个简单的工资条,通常包括九个管理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格式是包括标明单位、制表日期、姓名、标准工资、岗位津贴、效益奖、加班费、工资合计、其它扣款、医保、住房公积金、养失生险、工会费、扣款合计、实发工资、备注等。

  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进行实体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明确一下研究此类问题的几个原则:服务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立足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以服务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不能激化劳资矛盾,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因此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我国劳动力供给现状为总体上供过于求,都又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还必须立足我国的国情,注意合理落实,力求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工资条是有什么法律的作用

  (1)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工资条能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工资条不是唯一的证据。可以找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如人证、工作服、照片等。有了证据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定会胜诉。

  (2)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证据之一。

  市社保局劳动工资处的同志认为,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工资条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也将起到凭证作用。

  拿到工资条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1)看总额。工资一定要足额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要和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数额一致,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

  (2)看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你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查询。

  (3)看个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

  (4)看时间。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应该怎么举证证明被加班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是,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充分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几乎不可能。

  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会凭借其经济强势利用劳动者的急迫或对法律的误解,订立存在欺诈、胁迫、误解及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离职协议,而且劳动者很难就存在上述情形进行举证,使劳动者的离职补偿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只要能提出该协议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按照法定情形处理。此类实践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成为该司法解释又一贡献。

  相关法官提示: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事项,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离职协议中的协商事项,只要用人单位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均不能再反悔。此外,劳动者要撤销上述离职协议的,仍应当按照“先裁后审”程序进行处理。

  由于加班费的相关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要是与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先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对被安排加班的事实,需要由劳动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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