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加班费2018年应支付标准
加班费的具体的标准和对应的金额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那2018年端午节的加班费有多少?法律规定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端午节加班费2018年应支付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年端午节加班费标准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标准,5月30日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5月28日和5月29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三天上班的劳动者视为加班,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端午节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端午节历来是中国很重视的传统佳节,吃粽子,赛龙舟,纪念屈原已经成为了人们在端午节放假里最先能想到的东西,随着人们对传统佳节的日渐重视,端午节重新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2017年端午节放假和以往一样,也是放一天,然后把大礼拜调整过来,形成连续休息三天。
端午节加班费基数按什么算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换休和调休名义拒绝支付。若在公休日加班,应为劳动者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
加班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算,也是劳动者和企业经常“扯皮”的事情,对此,专家特别提醒说,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低于 集体合同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执行;若无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 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费是不是一年结一次
加班工资不可一年一结
陈先生半年前与市区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加班工资以一年为周期结算,即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年度对应日“一年一结”。由于陈先生上班之后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公司累计应支付给他的加班工资已不是小数目,陈先生于是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陈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加班工资能否“一年一结”?
该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一年一结。《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加班工资“一年一结”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月一付的法律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三项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加班工资“一年一结”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以此作为拖欠加班工资的借口不能成立。
辞职无须支付补偿金
2014年6月,李某到我市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至2018年6月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李某辞职,公司以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为由,要求其给予公司经济补偿金,并拒不为李某办理档案与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李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该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也不能任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即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突然离职(说走就走,不能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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