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1900加班费怎么算_2017年底薪1900加班费计算方法
我国的劳动法对职工的加班费有着相应的规定和计算方法,那底薪是1900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底薪1900加班费怎么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底薪1900加班费怎么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底薪1900加班费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关于讨要加班费的案例
“996工时制”目前很“流行”,大有“风头”盖过曾经的“5+2”、“白+黑”的趋势。然而,不论“名头”如何变化,这些不尊重员工休息权的工时制度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在讨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很难获得胜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未能提供充足证据。
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困难重重
我国法律不仅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不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因索要加班费等问题常常犯难。
据统计,2015年度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84件,其中去除撤诉、调解等情况,已判决结案的共计153件。
在这153件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仅为36件;其余117件案件,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了支持,劳动者的胜诉率达到了76.47%。15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31件涉及加班工资,但仅7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胜诉率仅为5.34%。
加班费为何难获法院支持
小张于2014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诉讼阶段,小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小张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该公司账号每月汇款给小张的事实,认定小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支持了小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故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留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小王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个小时。2015年6月因该公司改制,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义。
在诉讼阶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盖公章)中的制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公司职员,按照该证据计算,该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小王加班费。虽然该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无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该公司拒不提交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也不通知制表人出庭,故法院对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判决该公司补足小王的加班费(延时加班按150%工资计算加班费,周末加班按200%工资计算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见,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证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主要是因为证据的留存问题。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资条、工作证、公司通知(最好是加盖公章)、录像、考勤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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