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士康加班费怎么算的_成都富士康加班费计算方法
成都的富士康是不是经常加班的?加班有没有加班费?计算方法又是怎么样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成都富士康加班费怎么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富士康加班费怎么算的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成都富士康加班费计算基数
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还有全勤奖1000元、还有津贴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时。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另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但是应按照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按照工资的150%、300%来支付。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5000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是按照3000元基本工资来计算?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这里不能不提到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该“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什么是正常工资,可以不包括如上1000元全勤奖、1000元的津贴,也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可以降为“3000元”,接着还规定,“当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规定告诉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与劳动者再进行讨价还价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如广州是“860元/月”。这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底线,不能超过,如此看来,该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经变成“非正常”了。
用人单位第一个要记住的是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是不能约定,可以通过单位的薪酬制度作出规定,当然不要低于“860”。如没有约定,就要付出高额的代价。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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