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班费标准2018_2018年北京加班费计算方法
2018年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北京的加班费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加班费标准2018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加班费标准2018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职工,2013年4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 张某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其他为绩效工资, 但是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该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张某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以此类推,张某每周的工作时间为60小时。对于标准工时之外每周多工作的20小时,公司也同意就此向张某支付加班费。 但是在计发标准上, 双方却产生了争议。 公司认为应按照基本工资4000元作为计发基数, 但张某认为, 应按照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
加班费的计发基数到底应如何确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不同时间加班费的倍数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但是对于加班费的计发基数问题, 看法却不一。 结合仲裁和审判实践, 加班费计发基数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
一、地方有规定的, 优先适用地方规定。
比如上海市在确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时规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双方无约定的, 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则规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 津贴、 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二、 地方规定不明确的, 可以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
劳办发 [1994] 289号 《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该条的 “工资” (即加班工资的基数),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 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其计算方法是: 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 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 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据此, 在地方法规不明确、 但是基本工资明确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
三、如果上述规定和基本工资的标准都不明确, 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
比如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64条规定: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 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 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
最后, 当上述规定、 约定不明确,基本工资也不明确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义务情况下所获得的所有工资作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但无论以哪一个标准计发加班费, 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所在地方没有特别规定,该科技公司可以按照基本工资向张某支付加班费。
2018年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第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第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2018年加班费计算方法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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