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质押项目注意事项
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时候,办理股权质押项目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办理股权质押项目需要注意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办理股权质押项目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b、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a、PT、ST类上市公司;
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办理的时间
企业办理人员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各方面都很顺利的话,大概需要5到10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好股权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的一些内容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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