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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义务公证处要担则吗

丹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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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尽审查义务公证是否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昨日起施行。《规定》共七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等之前规定模糊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1条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首次明确为“侵权纠纷”,并将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这终结了此前对于类似纠纷属性的争论。而依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应对前往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规定》第5条:“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明显的虚假而公证处没有核实审查出来,责任就要大点。

  公证处的法律概念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的特别程序

  ①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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