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百科>公证>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有什么特征

丹凤分享

  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当事人有不执行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办,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欢迎大家阅读!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

  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继承与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5月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出台,仍然保留并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下前四种属于“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第五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委托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的。

  不得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没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

  2、没有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

  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数额的执行证书;

  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