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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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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公司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司法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业务上竞争伙伴。甲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乙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于是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抵债,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后来双方发生矛盾,甲公司不履行协议,于是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参考结论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法理、法律分析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续并扩大的合并方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创设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本意,是用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双方对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合意,并没有体现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两公司合二为一的意向。至于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本身是甲公司内部的问题,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协议中写明这一条件,也并没有赋予乙公司请求法院注销甲公司的权利。总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这份协议,是双方对债务清偿形式的一种约定,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对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可以依协议要求甲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偿还,若甲公司资不抵债,乙公司可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得到清偿。至于甲公司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一事,系甲公司的内部事务,须由其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二)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 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 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 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 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公司法案例分析(四)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 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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