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视野>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李婉分享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毒品犯罪的新闻。那么,在法律上,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毒品犯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犯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文章:

1.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标准2017

2.有关于小学生禁毒日手抄报图片内容

3.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4.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论文

5.包庇毒品犯罪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