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法医鉴定项目有哪些
对于很多交通事故来说,都会进行法医鉴定,那么,交通事故里面法医鉴定的项目都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法医鉴定项目,希望能帮到你们。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的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法医鉴定最佳时机规定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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