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劳动关系>辞退解雇>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丹凤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坚决制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等违规行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严禁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5.严禁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6.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

  7.严禁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对于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

  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对民办培训学校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