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劳动关系>辞退解雇>

全国首例关于辞退失信人员的案例

丹凤分享

  很多公司在用人的时候会考虑,员工的工作能力与工作勤奋度,但是一些公司也会考虑到员工的信用度,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全国首例辞退失信人员的一些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案例回顾

  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案例最终结果

  法院:解除合法!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袁某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国首例辞退失信人员影响

  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失信人员的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失信人员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

  典型意义在于:可以规范指导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对用人单位的提醒

  可以在招工的时候加上一条,是否为失信人员,如果填写的是虚假信息,公司有权作出处理。

  相关对失信人员的法律知识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