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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产假的假期怎么休

俏霞分享

  我国新开放了二胎政策,也取消了晚婚假期,对于产假的规定也重新调整了,那么产假的假期要怎么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产假的假期怎么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的假期怎么休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国家对于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二胎的产假休假规定

  合法的二胎,享受与一胎相同的待遇。国家规定,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为90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但第二胎不可以休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晚育假只能是第一胎,因此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

  指标内二胎产假: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指标外二胎产假: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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