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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省对于产假的新规定

俏霞分享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对于产假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还是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那江西省关于产假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江西省对于产假的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江西省对于产假的新规定

  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日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记者看到,江西省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拟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按照江西省此前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而新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江西省对于产前假规定

  按照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前假都只有15天,即从生育之日前15天算起。江西省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也是这样的,只有15日的产前假,没有说怀孕7各月以上就可以请产前假了,具体你可以看下该办法的9-12条

  《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12条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

  对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作业或工种的,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到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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