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湖北产假的最新规定
每个地区关于产假的具体说明不同,各地在国家的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每个地区的产假不同,不同单位对产假的规定也会有一定的,那关于湖北省的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湖北产假的最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湖北产假的最新规定
一、产假假期的规定
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
二、增加产假的情况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爸爸们的护理假
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
四、相关政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
产假工资怎么算
1、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如果你得到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高出的部分不扣除,若低于生育津贴,则由公司自行补足差额。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产假的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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