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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假哺乳期时间怎么规定

俏霞分享

  每个在职女性都是会有遇到怀孕生育需要休产假的时候的,而我们国家不止是规定者有产假、还有哺乳假、陪产假等,那女职工哺乳期时间是怎么规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假哺乳期时间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哺乳期时间的规定

  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哺乳期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2015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产假×个月。但是由于本人家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个月(×月×日—×月×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7年×月×日

  哺乳期休假的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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